查看原文
其他

海南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本文由“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qzzxlaw)公众号整理发布。归纳裁判观点,辅助执行实务操作,与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公众号转发请文首注明来源、作者。

您可以使用关键词精准搜索公众号高度相似的参考案例和法规,方法点击搜索


海南高院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裁判

指引(试行)

为正确审理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统一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1.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物权优于债权原则;
(2)法定特殊债权优于普通债权原则;
(3)生存利益优先原则;

(4)慎用自认原则。

2.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与公证债权文书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3.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单独提起确权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事由而终结,案外人未撤回起诉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被决定再审并裁定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本案诉讼。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又针对执行依据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案外人若要阻却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案外人若要阻却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则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可以参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7.针对案外人因借名买房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1)如果案外人基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等违法原因借名买房的,对其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应依法不予支持;

(2)如果案外人借名买房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案外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被执行人只是名义产权人的,对其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应依法予以支持。

8.针对案外人因以房抵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其对房产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1)以房抵债行为客观存在,且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时原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并合法占有该房屋;

(3)用以抵债的房屋的价值与原债权数额一致,且经清算债务数额已经确定;

(4)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9.针对案外人因购买多套商品房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1)如果案外人购买多套商品房确实是为了获取其物权并自己使用,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断案外人对该多套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如果案外人购买多套商品房的目的是为了转让并获取差价,人民法院对其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10.针对案外人因共有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全体共有人就执行标的达成分割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案外人请求排除对其依据分割协议所享有的财产份额部分执行的,依法予以支持;

(2)全体共有人未就执行标的达成分割协议或虽然达成分割协议但未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共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整个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

11.带租赁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带租赁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主张权利。

不带租赁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不带租赁强制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或者在抵押登记之前,案外人已基于租赁之目的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或者在抵押登记之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

(3)案外人已按照合理方式支付租金。
12.针对被征收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拆迁人与被征收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拆迁用房的具体位置、用途,能够明确指向执行标的的,因其已享有足以对抗第三人的特殊债权,对被征收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3.案外人针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4.案外人在不符合海南省限购政策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房,因其无法请求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产登记,故对其针对该商品房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依法不予支持。

15.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在查封、扣押前已经购买了该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对该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只有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对其请求才能予以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船舶书面买卖合同;

(2)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之前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绝大部分价款;

(3)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之前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机动车或船舶;

(4)案外人对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

16.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是否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不服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

(2)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4)在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17.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之外的事由提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联系我们:电话/微信  13306117567(鲜文律师)

1.微信官方修改规则,只有多点每篇文章右下角“赞”和“在看”,微信才会判定你喜欢这个号,才会给你第一时间推送。
2.本公众号文章对您有所裨益,请关注或微信群朋友圈分享转发。也请理解作者辛苦付出,若其他公众号转载原创请在首部位置注明作者及来源。

行专题

专题一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分类案例集

(1)执行管辖、执行内容、执行异议程序案例汇编

(2)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3)债权执行、执行顺序、优先权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4)不动产作为执行标的,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5)评估拍卖、优先购买、税款支付执行案例汇编

(6)参与分配、破产清算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7)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案例汇编

(8)动产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专题二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要点汇总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2021年第1期·合第27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6个要点(2021年第2期·合第28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9个要点(2021年第3期·合第29期)

专题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详解完整版
专题四执行办案指引详解完整版
专题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纪要批复汇总
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已处置变现情况下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截止问题
执行审查部分问题解答(三)
执行审查部分问题解答(四)
执行相关——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一个法官助理的心得
江苏高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江苏高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的通知》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
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专题六更新案例

江苏高院:执行法院未制作分配方案或分配方案尚未发送任一当事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为执行案款发放的前一日
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形成增资瑕疵之前的,执行中以增资瑕疵的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已判决夫妻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认为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最高法院:原有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入执行查扣冻措施的,查扣冻期限延续计算并非重新计算,查扣冻逾期的不产生效力
广东高院:划拨存款之日为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行计算同时起止,计算至该划拨之日
广东高院:网络拍卖悔拍的,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悔拍成交价,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价差的,原买受人不宜继续补价差
北京二中院:当事人主张应当强制执行悔拍人两次拍卖价差的损失,执行法院未作出任何执行行为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参与分配的申请在拍卖成交之后,执行法院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和拨付案款之前的,债权人请求参与分配应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对案件结案后的后续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执行案件已结案,仍应将当事人的异议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广东高院:刑事判决没收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未通知当事人或家属,财产执行终结为由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程序不合法
江苏高院:不同法院对同一笔到期债权执行,应遵守执行顺位,轮候法院以未告知首查封为由继续执行到期债权适用法律错误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负债形成,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配偶,损害债权人利益,配偶主张财产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第三人代偿被执行人的负债进而消灭抵押权的,第三人并不当然取得抵押权人地位优先参与分配
江苏高院:购买已设定抵押的办公用房并全额支付房款,出让人未清偿债权未消除抵押的,买受人主张排除房屋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查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分享利益,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江苏高院:执行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放弃和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以达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继续执行
最高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应当受理
北京高院:第三人针对查控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应作为利害关系人身份启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判断是否具备查扣冻执行条件
江苏高院:判决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未查明是否欠付以及欠付具体金额,属于执行内容不明,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法院:案外人提标的异议被驳回,另行提行为异议,目的在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且不为实体争议吸收,应审查执行行为异议
常州中院:执行行为异议裁定遗漏部分被执行人,直接影响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行使,属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发回重新审查
江苏高院: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遗漏当事人以及未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的,应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北京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成立的基础是以执行行为存在为前提,审理过程中执行法院对标的解除查封,异议之诉应当驳回起诉
广东高院:执行中可以增列被执行人,执行时效中断审查,连带债务中的一人发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北京高院:股东会决议推迟出资的期限,影响资本充实的,推迟出资行为构成出资不实,执行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北京高院:执行中公司注销,曾经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公司财产的,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案外人购买的度假豪华投资经营型住宅以及以物抵债房屋,不属于家庭日常基本居住需要,不适用消费者购房条款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代扣代缴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税金为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组成部分
西宁中院: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未向第三人发出履行期债务通知书,直接扣划第三人银行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抵押权人申请查封抵押财产的状态下,之后又继续申请查封抵押财产自查封之日起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执行机构以告知书等形式对履行或未履行义务范围确认的行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江苏高院:执行中,被执行人以违法送达导致执行依据未生效为由,对执行立案行为提出异议的,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后与申请人签订责任免除协议为由,对执行立案行为提异议,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
江苏高院:作为执行依据文意明确清晰,不应启动执行内容征询程序,以执行部门或执行裁判部门作出认定改变已确定的内容
江苏高院:对同一债权人数项金钱债务且清偿顺序无约定,被执行人依法定抵充规则于执行立案前清偿完毕,应驳回执行申请
江苏高院:执行依据判项已确定承担补充责任,应遵照执行依据的顺位执行,对于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可采取控制性财产措施
最高法院:已经立案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上一级复议机构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不应直接对执行异议审查
江苏高院:执行依据判项已确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应当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不足部分再执行承担补充责任的被执行人财产
江苏高院:二审中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撤诉,和解履行完毕债权债务消灭,不能以到期债权为由执行一审判决内容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之诉受理条件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指诉讼请求不含有认为原裁判错误的主张或者不动摇生效裁判既判力
最高法院:案外人已提出执行异议,可导入案外人再审或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另行对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
广东高院:异议裁定按诉讼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多次未妥投并退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超出十五日提出诉讼驳回起诉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的,执行机构径行作出执行裁定撤销民事行为或者认定无效,无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江苏高院:第三人以实体权利为由针对预查封行为违法提出执行异议,系执行行为异议,按执行标的审查提出诉讼的驳回起诉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